其他说明
(二)报考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5年5月19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7年5月20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与报考岗位相适应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5月20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7年5月20日及以后出生)。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国家承认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相应层次且与任教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
5.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其中语文教师必须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6.各岗位专业参照《专业目录》设置,考生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名称应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
7.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