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师德。
2.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岗位职责和任务。
3.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
4.具有相应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5.工作严谨,积极进取,善于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水平。
(二)资格条件
1.学历要求: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前教育专业优先;
2.年龄要求:35岁以内(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持有幼儿园及以上学段教师资格证;
4.幼儿园教师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合格证。
5.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