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报考人员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即1987年1月9日(不含)至2005年1月9日(含)期间出生;
6.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掌握并能够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7.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报考语文学科应具有普通话测试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
8.具有所报考岗位规定的专业、学历及其他资格条件;所有报名人员须在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取得相应的资格条件。
9.应聘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或合同制工作人员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报考的证明。
10.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报考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