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说明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城区小学:在本县农村学校正式工作满五年(2018年9月1日及以前正式参加工作)及以上且在现工作乡镇满2年及以上,现编制在小学(含任教小学学科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编制教师),年龄在1978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及以上层次相应教师资格证;报考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岗位的,须学历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相同,报考其他学科须学历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或现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相同。
3.城区初中:在本县农村学校正式工作满五年(2018年9月1日及以前正式参加工作)及以上且在现工作乡镇满2年及以上,现编制在中学(含县五中初中编制教师和任教初中学科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编制教师),年龄在1978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师范类大专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中及以上层次相应教师资格证,学历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相同。
4.城区公办幼儿园:通过正式招聘、定向师范毕业生安置或外县调入我县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在本县正式工作满五年(2018年9月1日及以前在我县正式参加工作或外县调入我县正式工作)及以上且在现工作乡镇公办小学、幼儿园满2年及以上、年龄在1983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5.由特岗教师及“三支一扶”支教人员转为正式在编教师的,其服务期计算为正式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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