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说明
(ー)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本人或者配偶、父母为辽宁省户籍;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4月30日至2005年4月29日(含)期间出生);
4.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看护工作,品行端正,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能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8.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学历可放宽到高中);
9.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
(二)身体条件
体貌端正 ,男性身高1.70 米及以上 ,女性身高1.60米及以上,原则上体重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得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单侧矫正视力在5.0以上。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躯体无明显疤痕,无鸡胸,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罗圈腿,无严重平足(平脚板),无文身、驼背,无各种残疾和其他不适宜从事本岗位职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