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说明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志愿从事教育工作;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6年7月30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对体检中隐瞒病史的(精神类疾病),一经发现,予以解除聘用。
5.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6.专业要求:与中小学学科相对应的师范类专业,研究生专业不限;
7.招聘岗位普通话水平要求: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报考语文学科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8.招聘岗位教师资格要求:报考人员必须持有招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
9.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